议事程序,有效控制和防范北京xxxx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和外部风险,充分保护借款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北京xxxx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议事规则。第二条风险控制委员会是总经理领导下的非常设机构之一,负责对公司资产经营进行综合性风险监控并提供可实施的风险控制方案,从而强化公司的风险监控与防范功能,建立符合信贷业发展的公司治理结构。第三条风险控制委员会由公司总经理、主管贷款业务的总经理助理、审贷款部经理、计财部经理等组成,风险控制委员会主任由总经理担任。第四条风险控制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并主持风险控制委员会会议。经主任委员批准,有关人员可列席会议。第五条风险控制委员会的基本职责为:(1)拟定公司风险控制基本制度;(2)评估业务经营中存在的风险,并提出改进意见;(3)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公司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4)评估公司风险控制制度并从战略发展的角度制定风险控制制度;(5)其他相关事项。第六条风险控制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由风险控制委员会主任着急并主持,委员会主任因故可授权其他委员负责召集并主持;主任或三分之一以上委员可提议召开临时会议,临时会议由主任或其授权的委员主持。第七条风险控制委员会会议采取现场会议的形式进行,必要时也可采取非现场的电视电话会议等形式进行。第八条风险控制委员会会议应由全体委员参加。不能参加会议的委员可书面委托本委员会其他委员代为行使职权。第九条风险控制委员会的每次会议均须有会议纪要,必须由全体与会委员签署意见并签名。会议纪要应作为重要档案资料予以保存。第十条风险控制委员会可以在评估某项重大事项时引入专业的中介机构或专家委员会提供咨询意见。第十一条风险控制委员会实行“一票否决制”,会议决议应经全体委员三分之二(含)以上同意,且无否决票,方可形成有效决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