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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模拟法庭剧本(民法)1

上传者:塑料瓶子 |  格式:doc  |  页数:9 |  大小:0KB

文档介绍
否同意调解?原:不同意。审:被告是否同意调节?被:不同意。审:由于双方分歧较大,不同意调解,本院也就不再组织调解。鉴于本案案情复杂,本院决定择期宣判。请双方当事人在庭审笔录上签字。现在休庭。(击法锤!)书:全体起立,请审判员退庭。书:请当事人退庭,请旁听人员退庭。最高人民法院受理抗诉后,于2008年9月25日作出(2008)民抗字第63号民事裁定,指令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2009年11月17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鲁民再字第4号再审判决认为:华星公司系由政府主导下进行的国有企业改制而来,鉴于姜光先在华星公司的14万元出资系挪用改制前的国有企业资金的犯罪行为且已被判处刑罚,其14万元出资款已全部被没收追缴,昌邑市体改委和经贸局组织有关部门研究决定取消了姜光先的股东资格,由其他人认购该14万元出资份额,华星公司也就此召开股东会并形成决议,取消姜光先股东资格,由赵安会等人认购该部分出资并已完成出资验证。鉴于上述情况以及参照2006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七条关于非法财产不得作为出资的规定精神,应认定姜光先股东资格无效。根据修订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三条“股东按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参照修订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五条“股东按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专业专心专注专业资料参考首选的规定,因姜光先在华星公司的14万元出资系挪用改制前的国有企业资金的犯罪行为,故姜光先请求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为姜光先在设立公司章程上作为股东签字,应认定其具有股东资格不妥,应予撤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作出如下判决:一、撤销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潍民二初字第241号民事判决和本院(2007)鲁民二终字第63号民事判决。二、驳回姜光先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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