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面同意后方可实施,并在约定期限内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四)物业在使用中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公共安全的,责任人应当及时安排维修;责任人不履行的,物业服务企业可组织应急维修,费用由责任人承担。维修人员需进入物业专有部位的,相关业主应支持配合,拒不支持配合的,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五)当物业服务企业对物业共有部分维修养护时,相关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应予以配合;人为造成本物业共有部分或其它业主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损坏的,由造成损坏的责任人负责修复并承担赔偿责任;(六)在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内出现非人为质量问题或使用功能故障,由建设单位负责保修。建设单位拒绝维修或者拖延维修的,业主能够自行或者委托他人维修,维修费用及维修期间造成的其它损失由建设单位承担。第九条业主(物业使用人)违反物业区域约定的,物业服务企业有权劝阻、制止;业主(物业使用人)拒不改正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及时向业主委员会及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同时还能够采取下列措施予以制止:(一);(二);(三);(四)。公共管理第十条物业公共管理应遵守以下规定:(一)属于全体业主或相关业主的共有部分,禁止任何单位、个人侵占、处分或者改作他用;(二)业主对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三)业主拒付物业服务费用、不缴存专项维修资金的,不得享有所得违约金、物业共有部分经营收益的分配;(四)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专有部分,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五)物业服务企业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违约金,属于全体业主所有,主要用于补充维修资金,统一归集到维修资金监管账户;(六)业主委员会应当至少每半年一次公布物业区域内共有部分经营所得收益情况,接受业主大会、业主的监督;(七)利用物业共有部分经营的,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本规约的规定,并经业主大会或者相关业主共同决定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