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队长的培训以矿井通风、灾变处理、行动计划和安全技术措施的制定及事故案例分析为主; 队员和辅助队员的培训侧重于矿山救护主要技术装备、性能、使用方法、常见故障处理和维护保养和演习训练。五、培训对象: 1. 从事矿山救援工作的专业、辅助救护人员; 2. 从事矿山救援工作的管理人员; 3. 从事矿山救援培训工作的师资人员。六、矿山救护人员的培训时间要求: 1. 矿山救护大队长、中队指挥员初任培训时间为 1 个月; 2. 矿山救援管理人员培训时间为 15 天; 3. 矿山救护小队长培训时间为 45 天;新矿山救护队员培训时间为 3 个月; 4. 新招收的辅助救护队员培训时间为 45 天; 5. 矿山救护大、中队指挥员,每2 年接受 15 天的再培训; 矿山救援管理人员, 每年接受 10天的再培训;小队长、队员、辅助救护队员,每年必须接受 15 天的再培训。七、安全监管总局矿山救援指挥中心负责对矿山救护大队指挥员、大队战训科的管理人员、中队长、中队技术负责人和矿山救护师资人员的培训考核、发证工作。省级矿山救援机构负责对本行政辖区内矿山救护队副中队长、小队长、救护队员和辅助队员的培训考核、发证工作。八、矿山救护队指挥员以及其他接受矿山救护培训的人员经考核合格后, 由考核部门颁发矿山救护培训合格证书。矿山救护合格证书的有效期为 2 年。九、矿山救护队各级指挥员、救护队员以及各煤矿企业辅助救护队员必须经过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后才能从事矿山救护工作。十、省级矿山救援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 加强对矿山救护培训工作的监督管理, 负责对矿山救护人员的矿山救护培训和持证上岗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十一、省级矿山救援机构每年 1月 10 日前,将上年度矿山救护培训总结、考核、发证及持证上岗等情况及本年度矿山救护培训计划,上报安全监管总局矿山救援指挥中心。十二、矿山救护培训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暂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