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损失范围,损失认定错误、损失申报的资料不全等情况。企业申报后再由基层税员审核和调查,工作往往处理被动,由于分局的管理人员业务素质、工作责任心都不一致,可能会导致未按规定执行或执行错误等情况,增加税务机关的执法风险。同时,企业须对其资产损失情况及申报扣除证据材料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增大了企业的纳税风险。七、所得税视同销售行为中存在的执法风险。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828号)规定,企业将资产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用于交际应酬、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用于股息分配、用于对外捐赠等行业,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但是在实际操作中,企业往往未将上述情况确认收入,在年度纳税申报时未作纳税调整。主要原因有:一是企业财务人员税法知识不熟悉,有的甚至根本不知道所得税视同销售的有关规定;二是企业存在侥幸心理,认为税务机关不会发现,不作调整;三是税务机关监控难,如果企业发生视同销售行为,一般情况下只看报表是看不出来的,只有通过查看帐簿凭证才能反映出来,实际发生时很难进行控制。由于上述种种原因,所得税视同销售行为中存在着较大的执法风险。八、政策理解不到位带来的执法风险。一方面来自企业的风险。有的税务风险的存在往往并并不一定是企业的主观的不遵从或故意避税等原因,许多风险的产生源自企业对税收政策把握的不到位,导致对涉税事项的处理与政策的规定出现偏差,由此给企业带来的损失;另一方面是来自税务机关的风险。我国的企业所得税法出台以来,相关配套的法规、规章、规定多得数不胜数,企业所得税法好象电脑软件一样,每一条文像一个软件,需要很多的补丁加以支持和修改。许多条文需要咬文嚼字去理解,许多税收专业人才对许多政策的理解都不一致,也会存在偏差,更何况是我们一般的税务人员和企业财会人员。税务人员对政策的不理解和理解错误,以及税务人员的工作责任性等等都会产生执法过程中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