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研工作量部分,按8学时折合1个科研工作量分,51-100%科研工作量部分,按12学时折合1个科研工作量分。2.具有教授职称的教师,在自己的研究领域内每学年要向本学院或外学院或全校开设1—2门选修课程。3.研究生导师每学年至少要给本科生开设一门课程。研究生教学工作量计算方法(一)授课教学1.专业课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以5人(含5人及以下)为一个标准班,按计划课时计算教学工作量,每增加2人,增加0.1个标准班,即按1.1个标准班计算教学工作量。最高不超过1.3个标准班。2.公共课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以50人(含50人及以下)为一个标准班,按课表安排课时数计算教学工作量,每增加20人,增加0.1个标准班,即按1.1个标准班计算教学工作量。最高不超过1.3个标准班。3.实验课、计算机上机课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以教学安排课时数乘以系数0.7计算,人数标准与专业课标准相同。(二)教育实习指导硕士研究生教育实习一般安排在第二学年第二学期由原任课教师指导。每生授课课时不超过6课时,并按6学时计入原任课教师工作量。(三)学位论文1.指导博士研究生完成学位论文并答辩通过,每生按90学时计算(在第3学年)。2.指导硕士研究生完成学位论文(在第3学年)并答辩通过,每生按72学时计算。四、教学工作的考核(一)教师教学工作质量考核执行《辽宁师范大学课堂教学质量评估方案》和《实验课教学质量评估方案》,由学校和学院两级结合进行。(二)教师教学质量考核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与不合格四级,各类教师的教学考核均应达到合格(含合格)以上标准。(三)教学考核优秀者,学校一次性奖励500元。教学考核优秀的比例不超过任课教师数的5%。聘期内一年教学考核不合格者,按实际教学工作量×0.8系数发放岗位津贴;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按实际教学工作量×0.6系数发放岗位津贴;连续三年考核不合格者,取消聘任资格,调离教师岗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