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学生,其智育成绩的平均分数加1分;中职(含中师)升本的学生,凡获得高校英语应用能力A级证书且成绩达到80分或通过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获得合格证书(或成绩达到430分)者;专升本的学生凡通过全国大学英语六级考试并取得合格证(或达到标准430分以上)或通过英语四级考试并取得合格证且成绩达到70分(或成绩达到500分)者,在其智育成绩平均分上加1分;日语、俄语语种的学生参照执行;体育和音乐、美术专业学生通过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并取得合格证书(或成绩达到430分)者,其智育成绩的平均分数加1分。Р 第九条体育成绩测评。采取体育课成绩平均值的办法计算。将学生体育课考试成绩累加,得出总分,然后除以考试次数,得出体育成绩平均值。Р 第十条各学院可根据本学院情况对学生德智体各方面加分或减分。如德育方法对评为校级以上的助人为乐的学生等可以加分;如智育方面对在重大比赛中取得优秀名次、发表有重要学术价值论文或社会实践论文获奖等学生可以加分;如体育方面对早操、体育活动一贯积极的学生和体育比赛中取得突出成绩的学生可以加分。上述方面表现差的可酌情扣分。学院德智体各项加减分,要控制在15分以内;各学院要研究制订细则,向学生公开,并报大学生就业指导中心备案。没有制定细则,不能随意加减分。Р 第十一条根据综合测评总成绩高低按专业排出名次,并在全学院内张榜公布。Р 第十二条学生综合测评表归入学生本人档案,为用人单位选聘人才提供量的依据。Р 第十三条毕业生德智体综合测评政策性强,且关系到全体毕业生的切身利益。为此,学院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及有关工作人员要高度重视,把此项工作做细做好。用于测评的数据、资料要完整、准确。对弄虚作假者要追究本人及领导者的责任。测评结果报大学生就业指导中心备案。Р第三章附则Р 第十四条本细则适用本校在籍的本科学生。Р 第十五条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Р 辽宁师范大学Р 2007年8月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