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或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对施工现场管理的规定,妥善保护好施工现场周围建筑物、设备管线、古树名木不受损坏。做好施工现场保卫和垃圾消纳等工作,处理好由于施工带来的扰民问题及与周围单位(住户)的关系。3.5工程竣工未移交甲方之前,负责对现场的一切设施和工程成品进行保护。第四条关于工期的约定4.1甲方要求比合同约定的工期提前竣工时,应征得乙方同意,并支付乙方因赶工采取的措施费用。4.2因甲方未按约定完成工作,影响工期,工期顺延。4.3因乙方责任,不能按期开工或中途无故停工,影响工期,工期不顺延。4.4因设计变更或非乙方原因造成的或不可抗力因素影响,工期相应顺延。第五条关于工程质量及验收的约定5.1本工程以施工图纸、说明、设计变更及国家制订的《施工及验收规范》为质量验收标准。5.2本工程质量应达到国家质量评定合格标准。5.3甲、乙双方应及时办理隐蔽工程和中间工程的检查与验收手续,如未及时验收,乙方不得进行下道工序施工,由此造成停工,工期顺延。5.4由于乙方原因造成质量事故,其返工费用由乙方承担,工期不顺延。5.5移交手续。如甲方在规定时间内未能组织验收,需及时通知乙方,另定验收日期。但甲方应承认竣工日期,并承担乙方的看管费用和相关费用。5.6质量保证: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地基基础和房屋主体30年,屋面、外墙面砖5年,内墙面、地面2年,门窗2年)。第六条关于工程价款及结算的约定6.1双方商定本合同价款采用:按照国家99计价定额进行决算。6.2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乙方将竣工资料整理成册移交甲方,由甲方一次性付清工程款。第七条关于材料供应的约定7.1凡由乙方采购的材料、设备,如不符合质量要求或规格有差异,应禁止使用。若已使用,对工程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第八条有关安全生产的约定8.1乙方在施工期间应严格遵守《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建筑安装工人安全操作规程》和其他相关的法规、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