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2.【法规】《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务院令第586号,2010年12月8日国务院第136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条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骗取工伤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3.【法规】《失业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8号,1999年1月22日起施行)第二十八条不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骗取失业保险金和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责令退还;情节严重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骗取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股54骗取工伤保险待遇无55骗取失业保险待遇无56县(市、区)行政处罚隐匿、转移、侵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或者违规投资运营的处罚无无【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0年10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第九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隐匿、转移、侵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或者违规投资运营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审计机关责令追回;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股57县(市、区)行政处罚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责令,未在限期内缴纳或补足社会保险费的处罚无无【部门规章】《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2013年9月26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0号公布,自2013年11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条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缴费申报或者未按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依法查处。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0.5‰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