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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药房库

上传者:蓝天 |  格式:doc  |  页数:5 |  大小:31KB

文档介绍
设备    第四条  应具有与开展诊疗业务相适应的药房(库),且布局合理、环境整洁、无污染源。药品与地面之间有一定距离的地垫、药柜、药架以及避光、通风、防鼠、防尘、防潮、防霉等设施设备。配备与储存药品相适应的阴凉柜、冷藏柜以及监测和调节温湿度的设施设备。第五条 中药房应配置调配处方和临方炮制所需的设备。计量器具应定期校验。第六条  药房内应配有清洁卫生的拆零工具。第七条  特殊管理的药品应配置符合要求的专柜及设备。第三章  采购与验收    第八条  采购药品应对供货单位、销售人员及购进药品进行合法性审核,索取、查验、留存相关证明材料,按照规定逐批验收并建立真实完整的药品购进验收记录,做到票、账、货相符。购进特殊管理的药品,应按照特殊药品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执行。第四章  储存与养护第九条  按规定分类陈列和储存药品。做到:药品与非药品分开,内服药与外用药分开,中药材、中药饮片及危险药品与其他药品分开,并有明显标志。特殊管理的药品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存放。第十条  药品应按温湿度要求陈列或储存于相应的药房(库),其中常温库温度为0~30℃、阴凉库(柜)温度不高于20℃、冷库(柜)温度为2~10℃,相对湿度应保持在45%~75%之间。药品养护人员,每天应对药房(库)进行一次巡查,并做好温湿度记录。发现温湿度异常,应及时采取措施进行调节。第十一条  管理人员应对陈列或储存的药品进行定期检查,对过期、失效、变质、霉烂、虫蛀、破损、淘汰的药品应封存登记,对质量不合格的药品应进行控制性管理,存放在不合格药品库(区),有明显标志,并按规定报告处理。第五章  调配与使用第十二条 负责处方审核、评估、核对、发药以及安全用药指导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应具有药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药士从事处方调配工作。    第十三条 应实行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制度,有药品不良反应时,应当及时上报,不得隐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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