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村民委员会中心选举会场,进行直接投票选举;人数较多或者居住分散的村,可以设立若干投票站分别投票。中心选举会场和投票站应当设立秘密写票处。选民因故不能直接投票的,可以书面委托本村有选举权的近亲属代为投票,被委托投票人接受委托不得超过三人,并且应当按照委托投票人的意愿投票。被委托投票人或者委托投票人应当于选举日前到村民选举委员会办理委托证。选民委托他人代为投票的,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收回该选民的选民证。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将委托投票的选民和被委托投票的选民名单在选举日前向村民公示。 第三十一条村民选举委员会可以设置流动投票箱。选民因老、弱、病、残等原因,不便到中心选举会场和投票站投票又不委托其他选民代为投票的,应当由三名以上选举工作人员携带流动投票箱,入户接受投票。接受流动投票箱投票的选民名单,由村民选举委员会统计、核实,并在投票选举日前向村民公示。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加强对流动投票箱的管理,设置专人保管流动投票箱。第三十二条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投票日清点到场选民人数,宣布选举办法,通过计票人、监票人。与候选人是夫妻、父母、子女或者兄弟姐妹关系的,不得提名为计票人、监票人。第三十三条选票应当按选民证、委托证逐一发放,一证一票。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对选票发放情况进行登记。选票应当由选民本人或者被委托投票人填写;选民本人不能填写的,可以委托他人代写。第三十四条选举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应当分别制作选票,一次同时投票直接选举产生。选民对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反对票,可以另选其他选民,也可以弃权。第三十五条过半数的选民参加投票选举有效。选举所收回的总票数等于或者少于发出的选票,选举有效;多于发出的选票,选举无效。每一张选票所选人数,等于或者少于应选人数的有效,多于应选人数的无效。书写模糊不能辨认的选票或者在选票上书写(画)选票规定以外的标识的选票为废票。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