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整,依法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公布审计结果。Р第四十二条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按不低于年净资产增加额或者收益的25%的比例提取发展基金,用于本单位的建设、维护和教学设备的添置、更新等。Р第四十三条本机构配置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同时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Р第四十四条本机构董事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Р第四十五条本机构的资产与财务管理,接受审批机关及有关部门的监督和自身监督。Р第四十六条本机构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Р第四十七条本机构劳动用工、教职工的工资和社会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Р第六章变更、终止后的资产处理Р第四十八条本机构的有关办学项目变更,均须董事会同意后报审批机关批准或备案。Р第四十九条本机构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董事会报审机关批准。Р第五十条本机构举办者或法定代表人的变更,由原举办者向审批机关书面提出申请,本机构组织进行财务审计和财务清算后,经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批准。Р第五十一条本机构名称和培训层次的变更及增加培训职业(工种),由本机构董事会提出,报审批机关批准。Р第五十二条本机构校长、地址的变更,由举办者向审批机关书面提出申请,经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备案。Р第五十三条本机构凡有第四十八、四十九、五十、五十一、五十二条情形的,需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Р第五十四条本机构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属于自愿终止办学,由董事会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终止程序,提交终止清理方案,报审批机关批准。Р(一)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Р(二)无法按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Р(三)不可抗力迫使无法继续办学;Р(四)发生分立、合并的;Р(五)董事会决义终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