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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师范大学办公室文件

上传者:幸福人生 |  格式:doc  |  页数:10 |  大小:53KB

文档介绍
四)公布名单。第三学期第3周,教务处根据转出、转入专业学院意见提出初审名单并报主管校领导批准,及时在校园网公布。(五)办理手续。第三学期第4周,经学校同意转专业的学生,统一到教务处办理转专业手续。由教务处通知学生所在学院和接收学院,学生持学生证到转入学院办理学籍异动手续,正式成为转入专业的学生。在办理跨培养大类转专业手续过程中,学生必须继续在原专业学习,遵守学习纪律,不得无故缺课,否则以旷课论处。三、跨培养大类转专业的相关说明(一)已参与专业分流的学生,不能再转到原培养大类的其他专业。(二)未参与专业分流的专业,其转出学生的数量控制在该专业该年级学生总数的10%以内;已参与专业分流的专业,其转出学生的数量控制在该专业该年级学生总数的5%以内。(三)当转入专业人数超过专业可容纳人数时,则按学生第一学年公共课学业绩点和学生个人的兴趣特长,进行择优选择。(四)原则上艺术、体育类学生不能互转,且不能转到其他普通类专业。(五)学生转入新的专业后,跟随同年级学习或安排到低一年级学习,由学院根据专业后续学习要求和学生现有学习基础来决定。(六)根据《海南师范大学学分制管理方案》的有关规定,学生转入新的专业后,必须取得转入专业培养方案所规定的学分后方能毕业。与转入专业相同的公共必修课和专业课学分仍然有效;原学过的与转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无关的课程,可作为任意选修课计入其学分;学生要及时补修转入专业前期未修读的课程。(七)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只能转专业一次。(八)转专业学生的学费按转入专业当年的收费标准收取。(九)学生转专业后的在校修业年限,按照《海南师范大学关于弹性学制暂行规定》执行。未尽事宜参照学校相关文件执行或由大类招生培养改革领导小组讨论审议。本办法经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从2016级学生开始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原《海南师范大学本科生转专业管理规定》(海师办〔2014〕6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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