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预览

哈尔滨市城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

上传者:蓝天 |  格式:doc  |  页数:6 |  大小:0KB

文档介绍
布公益广告。第二十二条经批准设置的公益广告设施不得发布商业广告。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三条( 处罚规定)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集中行使城市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执法机关,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 未经批准擅自设置户外广告的, 责令限期拆除; 逾期未拆除的, 可强制拆除并处以 1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罚款。(二) 未按照批准文件要求设置户外广告的, 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未改正的处以 2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处罚。(三) 擅自利用经批准设置的公益广告设施发布商业广告的, 责令改正,并处以 5000 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罚款。(四)出让期满后,在规定期限内未转让或者未拆除广告设施的,责令限期拆除; 逾期未拆除的, 可强制拆除并处以 1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罚款。(五)未及时发布广告内容或者超过规定期限未无偿发布公益广告的,责令改正,处以 500 元以上 2000 元以下罚款。第二十四条( 其他处罚规定) 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 由有关行政部门依照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处罚。第二十五条( 对管理部门及人员的规范) 有关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行管理职责,不得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违反本办法前款规定的,由本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二十六条( 用语含义) 本办法所称公用设施, 是指公用照明设施、电线杆、电车杆、公厕、垃圾箱、果皮箱、阅报栏、候车站(亭) 、邮政信箱、街路牌等。第二十七条( 参照执行) 利用街道、广场、桥梁等冠名, 参照本办法执行,资源占用费按照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实际成交价缴纳。呼兰区、松北区的城区, 市区以外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地区,县(市) 的城区等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参照本办法规定执行。第二十八条(施行日期)本办法自 2006 年 12月1 日起施行。

收藏

分享

举报
下载此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