府投资项目质量安全风险点防控细则(试行)为保证政府投资项目工程质量安全,依据《中共哈尔滨市纪委哈尔滨市监察局关于加强政府投资项目跟进监督工作的意见》,制定本细则。一、实行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承诺制。由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向其主管部门作出承诺,认真履行政府投资项目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监管责任,违反下列承诺或存在其他失职渎职和不作为、乱作为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和党纪政纪责任。(一)质量监督管理机构承诺:1、对工程建设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督促指导各方主体认真履行职责;2、切实加强对重点部位、隐蔽工程等关键环节的监督检查,及时消除质量隐患;3、加强对施工现场的巡查,发现质量问题及时提出整改要求,并督促整改到位;4、严厉查处违法分包、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与投标承诺严重不符、不按照设计图纸和技术标准进行施工、偷工减料等违法行为。(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承诺:1、加强对工程实体安全和参建各方安全行为的监督管理;2、加大对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检查力度,对存在的突出问题、薄弱环节和安全隐患,及时督促整改,对严重的违法行为予以查处。二、严格落实工程质量安全责任制。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各方主体落实安全质量责任制情况的监督检查。建设单位对工程质量安全负总责。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和质量检测、施工图审查等单位,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对工程质量安全承担相应责任。商品混凝土管理办公室应当加大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质量保证体系的监管力度。出现安全质量问题,依法追究责任。三、建立质量安全风险评估机制。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在开工前对工程建设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重大风险进行全面评估,督促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针对重大风险编制专项方案和应急预案,对前期工作各环节加强风险管理,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提出专门的质量安全防护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