等工作;第十九条项目组根据相关规定办理证券发行及上市有关程序性工作及资金划付工作。第二十条项目组应当在企业债券,发行和兑付工作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将企业债券发行、兑付情况报国家发展改革委等监管部门。第六章项目总结与归档第二十一条项目发行上市后,项目组应负责编写本次发行承销总结报告。第二十二条在债券主承销项目完成后,项目组应向部门综合员移交从项目承揽至发行上市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一)项目立项报告及批复;(二)上报监管部门的所有申报文件、监管部门历次反馈意见及反馈意见的答复;(三)项目尽职调查工作底稿;(四)与发行人签署的相关协议;(五)发行核准文件;(六)本次发行承销总结报告;(七)会议资料,包括项目审核小组、资本承诺委员会的会议记录、决议等;(八)其他与项目相关、项目组认为重要的文件。第二十三条项目管理部负责项目归档材料的验收;档案确认移交或归档后进行项目收入结算考评,由综合员负责保存。第七章后期管理第二十四条项目后续跟踪及客户维护工作由项目承揽人及项目经理共同负责。与发行人保持经常性联系,掌握发行人项目进展和经营状况,若发现存在偿付危机,应立即上报固定收益事业部总经理,与发行人共同协商解决途径,及时足额取得兑付资金,保证兑付工作的顺利完成。第二十五条付息/兑付期间,固定收益事业部应及时了解发行人的付息/兑付情况,督促发行人按时付息/兑付资金。第八章风险控制第二十六条风险管理部按照公司相关制度,负责对企业债券主承销业务进行风险评估。第二十七条稽核监察部、合规部负责对固定收益事业部的内控环境、制度执行以及经营成果实行监督检查。检查采用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检查方式,稽核监察部同时负责跟踪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第二十八条稽核监察部负责对企业债券主承销业务进行稽核审计。第九章附则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公司总经理批准颁发,自下发之日起实施。第三十条本办法由固定收益事业部负责解释与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