形式的岗位技术培训,不断提高业务技能。 第五十条 凡属引进设备的技术培训,应由负责审批的单位拟定技术培训计划,要选派使用单位的管理干部和技术人员参加学习和培训。 第五十一条 各项新设备的使用人员,都应在上岗前进行培训,由制造新设备的厂家或单位负责培训,由设备使用单位派人参加学习,熟悉操作使用规程和维护方法。 第五十二条 各部门应结合本单位管理的职责范围和生产实际的需要,相应地制定维修、操作人员的技术培训和考核制度,考核不合格者不得上岗。要坚持新工人必须经过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能上岗的制度。 第五十三条 各单位设备管理工作的负责人,一般应当具备中专以上的专业技术水平(包括经过自学、职业培训达到同等水平),并有一定实践经验的人员担任。第九章 评比与奖罚 第五十四条 一级设备管理单位应组织设备管理评比活动。每年对评比活动应具体布置,对在设备综合管理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五十五条 设备管理单位,根据设备管理工作的需要,定期开展各种形式的评比竞赛活动,对取得优异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五十六条 对设备管理混乱,严重失修而影响测报工作的单位,主管部门应令其限期整顿,使设备管理达到合格单位条件以上。如果达不到,要根据情节轻重追究其单位领导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五十七条 对玩忽职守、违章指挥、违章操作,造成设备事故和经济损失及影响测报成果质量者,要根据情节轻重,分别追究经济责任和行政责任;造成重大损失或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章 附 则 第五十八条 本规定附件有: 1、水文设备管理评级办法。 2、水文设备的配置标准。 3、主要水文设备的检修和使用年限。 第五十九条 本规定解释权属水利部水文司。 第六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