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龄满30年)男职工和年满40周岁(或工龄满25年)女职工,本人申请,可实行内退进入“管理中心”安置管理。4、职工因工伤残,经湘西自治州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伤残级别为1-4级,全部实行内退,进入“管理中心”安置管理。二、非正常内退在岗职工在改革基准日前,达不到规定的正常内退条件,确因特殊情况需要办理内退手续的,属于非正常内退。非正常内退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2010年12月31日前年满48周岁男职工和年满38周岁女职工。2、职工因工伤残,经湘西自治州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伤残级别为5-6级的。3、职工因病或非因工伤残,经湘西自治州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完全或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非正常内退必须严格按照以下程序办理:(1)本人书面申请;(2)提供初审证件材料;(3)签批审查意见;(4)通知执行;(5)资料整理归档。第十条允许职工自愿申请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1、除2010年12月31日前年满55周岁男职工和年满45周岁女职工以外的职工可以自愿申请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2、自愿申请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在岗职工,公司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一次性经济补偿标准为:基础补偿金8万元+4000元×工龄。工龄计算起止时间以县劳动部门或组织部门档案记载为准。3、自愿申请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在岗职工,签订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经县劳动部门鉴证后,领取一次性经济补偿金,办理养老保险结转和就业失业登记等相关手续。从签订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下月起,公司不再为其缴纳“五险一金”。4、职工在解除劳动合同之前所欠缴的养老金,单位应缴部分,由公司一次性缴清,个人所欠部分由职工个人负担;职工所欠公司债务可用经济补偿金抵扣,也可以用现金清偿。第十一条在岗职工分流。按照《代管协议》和省电力公司核定的人员编制,供电公司定员463人(不含公司5名领导职数,公司领导班子由湘西电业局商县委政府考核任命);除已经退休、进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