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进一步修改完善,按照立项通知相关要求完成成果出版。第八条成果出版后,项目负责人应及时申请项目结项。项目负责人为科研人员或科研机构的,经省区市社科规划办或在京委托管理单位审核盖章后,报全国社科规划办申请结项;项目负责人为出版机构的,直接报全国社科规划办申请结项。成果结项后,项目负责人或负责单位应连续3年于每年11月份以电子邮件形式向全国社科规划办报送成果出版后的社会反响;获奖等重要消息可随时报告。申请结项材料包括《国家社科基金中华学术外译项目结项审批书》1份、出版成果5套及其电子版1份。第九条全国社科规划办收到项目负责人提交的《结项审批书》和出版样书后,进行结项审核,并对经费使用情况进行审查。对通过结项的,拨付预留经费,发给《结项证书》。对未通过结项的,要求整改相关问题。第三章期刊类成果第十条中华学术外译项目期刊类成果实行年度检查制度。项目负责单位在每年12月20日前将项目年度报告和获资助后每期样刊2套报送全国社科规划办,同时报送当年成果发行的社会反响。全国社科规划办组织年度检查。对通过年度检查的,拨付下一年度资助经费。对未通过年度检查的,通知项目负责单位进行整改。第十一条中华学术外译项目期刊类成果资助期满后,项目负责单位应在1个月内向全国社科规划办提出结项申请,并可以提出继续资助的申请。期刊类成果结项材料包括《国家社科基金中华学术外译项目结项审批书》1份及其电子版,资助期内每期样刊5套。第十二条全国社科规划办组织专家对提交结项的中华学术外译项目期刊类成果进行结项评估,根据评估结果提出是否继续资助的建议。对通过结项评估,经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领导小组批准获得继续资助的项目,由全国社科规划办发给立项通知。对通过结项评估但不予继续资助的项目,发给《结项证书》。第四章附则第十三条本办法适用于2014年(含)以后立项的中华学术外译项目。未尽事宜参照《国家社会科学基金管理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