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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成果鉴定与结项办法

上传者:业精于勤 |  格式:doc  |  页数:9 |  大小:52KB

文档介绍
注明申请理由,并附相关证明材料;依托学校和申请结项单位依据申请材料和专家鉴定意见进行审核推荐,随同结项材料一起报送。教育部社科司进行复审和抽查,对确认为优秀成果者予以表扬和奖励。第十九条 后期资助项目,由教育部社科司对申请结项单位集中报送的结项材料复审,与有关出版社协商最终成果的统一装帧编辑出版,正式出版后颁发结项证明,拨付项目经费的剩余部分。后期资助项目报送下列结项材料:(1)项目《终结报告书》原件1份及电子版(Word格式);(2)项目成果原件3套;(3)项目《申请评审书》1份(复印件)。第二十条 所有鉴定和结项情况在“中国高校人文社科网”(公布。项目成果转入项目成果库集中保存、展阅,鼓励成果作者将项目成果电子版上传“中国高校人文社科网”项目成果电子库公开发表。成果和成果摘要除择优选报有关部门外,还将向有关媒体推介,或结集出版。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项目依托学校负有通过报刊、网站、广播电视等媒体,积极宣传推广项目成果的责任和义务。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做撤项处理:1.课题组不具备按原计划完成研究任务的条件和可能;   2.未经批准擅自变更项目责任人或课题名称和基本内容;   3.研究周期内未能如期完成约定的任务,两次申请延期后仍未完成;   4.两次申请成果鉴定和结项均未获通过;   5.项目成果存在严重政治问题或严重学术不端行为;   6.在项目鉴定和结项过程中违反规定弄虚作假。符合上述情形者,项目责任人和依托学校可主动提出撤项申请。凡被撤销的项目,由教育部社科司进行通报批评,责成依托学校追回已拨经费;项目责任人3年内不得申报教育部社科项目。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其它项目,如无特别规定,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教育部社科司负责解释。原《2003年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重大项目成果鉴定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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