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合作办学协议,开展合作办学。3、在招生场所明显位置公布《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正本、学员(教师)守则、收费标准、收退费办法和监督电话。遵照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和实行相应的财务、会计制度。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依法报审批机关和物价部门备案,并予以公告。在招生时,按照已备案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取培训费用,向学员告知培训退费办法和标准,按国家规定开具收费票据。4、依法制作和发布招生简章和广告,招生简章和广告内容真实、准确,符合《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规定的业务范围。招生简章和广告发布前,向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发布的招生简章和广告,与备案材料一致。5、严格依照申办《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时批准的场地、师资、设备等办学条件开展培训。提供的办学场地、设施设备等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具有相应的安全、消防、卫生等合格证明。6、严格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的培训项目范围开展培训,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颁布的职业标准、培训文件,组织实施教学活动,授课计划和教学内容及时备案,保证培训质量。培训项目范围:1、工种(等级);2、工种(等级);3、工种(等级);……7、做好教师管理,建立一支高素质的教师队伍,聘用符合本市有关规定的教师任教,按规定签订聘用协议。加强对所聘教师的管理,提高教师的教学水平。8、保障学员的合法权益,做好学员的职业指导和就业服务等工作,为学员提供真诚、耐心、细致、高效的服务。通过多种渠道加强与学员的沟通,了解学员对培训教学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及时采纳学员的正确意见和建议。9、10、我单位自觉接受社会的监督,举报投诉电话:XX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培训科联系电话XXXXXXXX。我单位确保提供的各项材料和公布的各项信息真实有效,并可供政府信息公开使用。若有违反本承诺的行为,依法接受有关部门的处理,并承担相应的责任。承诺单位(盖章):法人代表(签名):校长(签名)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