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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城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指导意见(2018修订版)

上传者:蓝天 |  格式:doc  |  页数:10 |  大小:73KB

文档介绍
金额为第一层补偿金额的一半。(二)?调解机制业主对增设电梯无异议的,住宅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出具无异议情况说明;业主对增设电梯有异议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依照工作职责与程序,积极组织调解,努力促使相关业主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出具调解情况说明。施工过程中产生纠纷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业主申请必须做好维稳工作,积极进行调解,出具调解意见。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不积极主动组织调解工作的,依照相关规定予以督办、问责。业主间协商且经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调解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可依法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解决。九、财政补贴(一)?补贴范围除商品房外,按照本意见及厦建房(2015)14号文件规定增设电梯的,电梯竣工验收合格后,财政部门给予资金补贴。(二)?补贴标准停靠六个楼层的财政补贴22万元,每增减一个停靠楼层相应增减补贴0.5万元人民币。(三)?申请补贴程序电梯竣工验收合格后,实施主体根据增设电梯《规划意见函》、《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文件、房屋权属证明文件等材料一次性向住宅所在地区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补贴。十、职责分工规划、建设、质监、国土与房产、消防、财政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简化、便民的原则,根据各自职责分工,结合实际,制定便捷高效、易于操作的实施办法,认真做好审批和把关工作。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主动作为,充分发挥属地情况熟悉的优势,积极做好政策宣传和纠纷调解工作。原房改房售房单位、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电梯生产安装企业等应当对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作予以指导、协助。十一、《厦门市建设局关于明确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施工许可等相关手续办理事宜的通知》(厦建房〔2015〕25号文)、《厦门市建设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明确城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财政补贴相关事宜的通知》(厦建房〔2015〕26号文)继续有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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