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应当强化CPA职业道德教育,成立专业鉴定机构,完善现有的法律规定。孙君敏、孙建敏(2007)认为,《注册会计师法》和《证券法》对审计师的第三人法律责任属合同责任还是侵权责任的态度并不明确,都未对“第三方”的范围作出界定,也未区分欺诈与过失。最高人民法院规定虚假陈述案件只能采取单独诉讼或共同诉讼的方式,而不宜以集团诉讼的形式受理,这是符合人民法院现有条件和我国证券市场现实状况的。不过也有专家指出,目前我国民事诉讼法没有关于集团诉讼的规定,如何合理引进集团诉讼程序,降低投资者举证难度,将是未来的思考方向。三、结论会计师法律责任问题存在争议的根源在于公众、执业界和法界对审计功能的认识不同,存在“期望差距”。在过去40年中,国内外学界以及业界都已尝试过多种解决途径,但未能产生很好的效果。笔者以为,在公司治理结构的框架下实现以上三方之间的利益平衡,也许是解决法律责任困境的理想出路。但是,值得注意的是,我国CPA事业起步较晚、力量相对薄弱,在提出意见时,应当注意惩处与保护并重,否则既不利于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发展,也不利于保护社会公众的利益。参考文献: [1]邓川,中美注册会计师对证券投资者的民事责任制度比较[J],审计研究,2004,Apr-04 [2]刘燕,注册会计师民事责任研究:回顾与展望[J],会计研究,2003,Nov-03 [3]蒋海燕,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成因与对策[J],财会研究,2003,Nov-03 [4]裘宗舜、曾小青,借鉴国际先进经验完善我国新世纪中独立审计法律责任[J],审计理论与实践,2001年第2期[5]谢志华,审计职业判断、审计风险与审计责任[J],审计研究,2000,(6):42-47 [6]余应敏,会计造假中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J],中国审计,2003(8):21-24 [7]周治勇,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浅析[J],财会通讯,2011,201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