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教育和遵纪守法教育,学生在培训期间,活动中心应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和遵纪守法教育。2. 学生造成他人人身或财产损害的,由其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学生在培训、活动期间发生损害赔偿纠纷,按本协议第3条处理。3. 学生在培训、活动期间,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身体受到伤害,一般由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如能够证明活动中心有过错的,按活动中心过错的大小确定活动中心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如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一般由学生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4. 符合下列条件即可确定活动中心无过错:(1)损害事件的发生于活动中行的设施无关,或者虽与活动中心的设施有关,但活动中心的设施并无缺陷;(2)活动中心或老师履行了应尽的教育管理职责,损害事件仍不可避免地必然发生。5. 每次学生培训、活动完毕立即离开活动中心回家,非活动中心或老师的原因学生在活动中心内滞留、嬉戏玩耍,造成伤害的,活动中心不承担赔偿责任。6. 严禁教职工侮辱、殴打、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如因此造成后果的,由教职工本人负责或有教职工和活动中心共同负责,活动中心还根据情节对教职员工进行纪律处分或其他形式处罚。但教职员工履行职责,进行正常的批评教育,出现意外后果的,活动中心不负责任。7. 活动中心开展的一切集体活动,因组织不周密造成意外伤害的,活动中心应承担责任;因学生不听指挥,违背有关规定,造成意外伤害的,活动中心不承担责任:日常培训、活动期间,学生未到活动中心或私自离开活动中心,活动中心中心应及时通知学生的监护人,学生因此造成社会危害或出现意外事故的,活动中心不承担责任。本协议的解释权归合作市青少年活动中心 合作市青少年活动中心(公章):负责人(盖章): 学生的监护人(签字):学生(签字): 签订时间: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