况报告(十二)审计报告(十三)项目实施后经济效益、带动农户增收情况第二十六条产业化经营项目竣工后,首先由区县进行自查验收,然后由市农综办会同市财政局及相关专家单独组织检查验收。第六章项目资金管理第二十七条产业化经营项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严格按照《重庆市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实施办法》(渝财农〔2006〕118号)执行,严禁挤占挪用。第二十八条财政无偿资金的使用,应实行县级报账制。第二十九条财政有偿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按照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强化农业综合开发财政有偿资金管理的通知》(渝财农〔2007〕288号)和“谁受益,谁还款”的原则,落实还款责任,借款单位或个人须有担保和抵押。第三十条产业化经营项目资金要进行审计,竣工验收时要有审计部门提供的资金审计报告。第七章其他第三十一条对全面完成开发任务和投资计划,综合效益显著,确已发挥带动作用,发展潜力大的产业化经营项目,可以予以连续扶持(但连续申报扶持的项目,在申报材料中,须详细说明上期项目建设、运行、效益情况及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分析上期项目与拟申报项目的关系)。第三十二条对没有完成开发任务和投资计划,综合效益差、带动作用不明显、市级验收不合格的产业化经营项目,除该企业在两年内不得申报农综项目,还将作为对该区县下一年度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和资金安排因素考核。对违反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和资金管理要求,挤占挪用套取项目资金,弄虚作假者,将视其情况追回产业化经营项目财政资金。第三十三条承担产业化经营项目的企业在项目实施完成后,应将其产生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等情况进行总结,并及时报送市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和市财政局。第八章附则第三十四条本办法所称“以上”、“以下”均含本数。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试行。第三十六条国家农发办有新规定,按新规定执行。第三十七条本办法由重庆市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和重庆市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