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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经济联合社组织章程、经营管理方案全篇、4、10

上传者:梦溪 |  格式:doc  |  页数:96 |  大小:460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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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经营管理方案规定的执行)的财产处置、对外投资和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其他具体事项;(五)管理资产和财务,保障财产安全;(六)提名本社经营管理人员及所属经济实体负责人的人选,决定聘任或解聘本社其他工作人员;(七)签订承(发)包合同,监督、督促承包者履行合同;(八)答复处理监事会或股民代表提出的有关质询和建议;(九)拟订本社章程修改草案和其他规章制度草案;(十)履行股民大会、股民代表会议赋予的其他职责。第三十二条社长履行下列职责:(一)召集并主持社委会会议;(二)组织实施股民代表会议(经济联合社社长)、股民大会(经济合作社社长)和其委员会通过的决定,并检查决定实施情况;(三)代表本社委会定期向股民代表会议报告工作;(四)代表本社签订协议、合同;(五)本社章程规定决定的其他职责。第三十三条社委会会议由全体社委出席(特殊情况可例外);有1/3以上社委提议的,可临时召开社委会会议。社委会表决时实行“一人一票制”和“实名制”,所作决定须经社委会与会社委的过半数赞成票通过;在赞成和反对票相等时,社长在听取各种意见后有权决定。社委会实行会议记录制度。社委会的会议记录应完整准确,并由与会者签名,存档备查。社委会成员对社委会的决策承担相应责任。社委会的决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或本章程、股民代表会议决议,致使本社受到重大经济损失的,由赞成决策的社委承担相应责任。第三十四条村务监督委员会(简称监事会)是由股民大会选举产生的内部监督机构,由3人组成,设主任1名,委员2名,其任期与社委会相同。社委会成员、财务人员及其近亲属应当回避,不得参加同级监事会。主任负责其活动的组织召集工作。第三十五条监事会履行下列职责:(一)检查监督社委会执行股民代表会议、股民大会的决议;(二)检查监督集体资产经营管理的财务活动,并于每月5日对财务收支的原始凭证进行审核;行使财务预决算初审权、财务开支监督权和不合理开支否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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