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设备目录》内漂流项目设施设备的监管以及特种设备操作人员的培训发证和管理等工作。县安监局负责对漂流项目安全许可进行审查;对漂流旅游安全实行综合监管等工作。县交通局(海事处)负责漂流工具的管理,漂流工的培训发证和管理等工作。县体育局负责漂流项目的备案以及漂流安全员(救生员)的培训发证和管理等工作。县工商局负责漂流企业的设立、变更、注销等工作。县国土、环保、建设、公安等相关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积极做好漂流的管理工作。所在乡镇负责属地管理,出具漂流项目初步审核意见并对漂流旅游进行日常监管。第四条开发漂流旅游项目必须按以下程序办理:(一)?开发商向县旅委提交项目申请,县旅委根据县漂流项目规划布局方案进行审核,审核同意并经所在乡镇签署意见后出具漂流项H审核意见书。(二)?开发商凭漂流项目审核意见书到发改委备案后,办理规划方案评审、环评、水保、涉河涉堤(占用水域)建设、安全评佔、用地、规划、开工许可等手续。(三)?开发商完成项目建设后,向县旅委提出验收申请。由县旅委牵头组织发改、水利、国土、环保、安监、建设、交通、体育等相关部门进行综合验收。(四)?开发商根据验收合格文件到县工商局办理营业执照,到县物价局办理价格核准后方可经营。(五)?工商登记后io口内,漂流经营单位必须到县体育局备案。第五条漂流企业每年开漂前,应向县旅委提交开漂申请,由县旅委牵头各相关职能部门、乡镇联合对漂流项目进行安全检查,未通过检查的漂流旅游项0不得从事漂流经营活动。第六条从事漂流旅游活动的经营单位以及从业人员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第七条漂流经营单位应遵守国家有关旅游职业道徳规范以及《省漂流旅游安全和服务规范》,加强行业自律,不断规范旅游服务。第八条本《办法》由县旅委负责解释。第九条木《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