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理依据《证券法》第73条第1项规定,在证券交易中,禁止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违背客户的委托为其买卖证券。处理结论证券营业部应该既对应不应买而买进的1000股黄浦房产股票负责,同时也对应卖未卖的1000股黄浦房产股票负责。对由此给张某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法理分析投资人从事股票交易都必须委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或深圳证券交易所拥有交易席位的证券商以券商的名义进行。实务操作中,投资人开立股东账户后,还必须和自己选中的证券商签定开户协议、委托协议等一系列文件,以确认双方的权利义务。因此,投资人与证券商之间的关系是一种行纪合同关系。其中,投资人是委任人,证券商是经纪人。对投资者而言,其主要义务就是在每次委托买卖股票之后,按成交金额的一定比例向证券商支付佣金。对证券商而言,证券商应该诚信地履行经纪人的义务,处理委托事务时应当勤勉、谨慎。通常而言,证券商作为经纪人对投资者的义务包括以下各项:(1)勤勉、谨慎处理事务的义务。经纪人应当在授权范围进行操作,否则将对由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本案中,营业部未执行客户的指令,属于未尽谨慎义务。(2)报告的义务。受托人在处理委托事务的过程中,应当随时向委托人报告事务处理的进展情况以及存在的问题。比如投资人在营业部进行自助委托时,委托显示屏幕上报出的已接受委托的信息,以及营业部大厅内的成交回报信息,即映了营业部履行报告义务。(3)交付财产的义务。受托人在处理事务过程中所得的财产应当交付给委托人。按照交易规则营业部每天闭市后结算时,都要将投资者委托买卖的股票和资金划入投资者的股票账户,完成财产的交付,办理好证券的清算交割,并在第二天向投资者提供书面的清算交割单予以确认。(4)明示交易状态义务。即证券商在代客户买卖时,应以对客户最有利为原则为客户保密义务,执照交易所规则规定,只有客户凭本人的身份证才能查询自己账户内的资产状况,营业部不接受账户所有人的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