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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案例库+金融法[全文]

上传者:梦溪 |  格式:doc  |  页数:13 |  大小:31KB

文档介绍
”:主营业务收入,1999年调整前是18亿5000多万元,调整后是2400多万元;2000年调整前是18亿4000多万元,调整后不到4000万元;2001年是5500多万元。调整后的主营业务收入不到调整前的零头。净利润,1999年调整前是5亿1000多万元,调整后是负的2200多万元;2000年调整前是4亿3000多万元,调整后是负的1000多万元;2001年是负的8000多万元。每股收益,1999年调整前是1.15元,调整后是0.0049元;2000年调整前是0.97元,调整后是负的0.0239元;2001年是负的0.18元。净利润和每股收益调整后来了一个“乾坤大挪移”,数据全部都由正变负了,蓝田股份也由一只“绩优股”变成了“垃圾股”。请分析:(1)证券的暂停与终止交易。(2)暂停证券的恢复交易。(3)亏损上市公司的暂停与恢复上市。11、2000年5月11日,刘某为向他人购买白糖,通过北京平谷县工行向自己在思明工行下属嘉美分理处开立的存折(附灵通卡)存款人民币176800元。同月16日,刘某未如约收到白糖,经查询才得知存款已于同月12、13日被他人提走,仅12日当日就被人从取款机5次取现共5000元,从鹭江工行柜台取现130000元。事后,刘某多次与鹭江工行交涉,并要求查看录像,但均被予以拒绝且告知录像已处理掉。刘某认为鹭江工行未按中国人民银行1997年9月1日《关于加强金融机构个人存取款业务管理的通知》的规定办理135000元的支付存款手续,存在违规支付和审核身份证件不严的过错,侵害了刘某存款的安全性,造成刘某的135000元存款流于罪犯之手,应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思明工行在原告开户并申办灵通卡时,未提供章程、使用说明等材料,也未告知如何使用密码,应认定其未尽告知义务,对造成存款损失也有过错。故要求二单位连带赔偿其人民币135000元。请问:银行是否应该承担刘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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