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小型队伍每场演出补贴0.6万元。戏曲、话剧类:大型队伍每场演出补贴1.7万元;中型队伍每场演出补贴1.4万元;小型队伍每场演出补贴1.1万元。三类地区歌舞、杂技类:大型队伍每场演出补贴1.5万元;中型队伍每场演出补贴1.2万元;小型队伍每场演出补贴0.9万元。戏曲、话剧类:大型队伍每场演出补贴2万元;中型队伍每场演出补贴1.7万元;小型队伍每场演出补贴1.4万元。五、其它:演出队伍不足15人,演出场次按照2场合并1场计算;演出时长不足80分钟,按照2场合并1场计算;联合演出视参加节目的数量及时间长短酌情给予补贴;有省有关领导参加的审查性演出(彩排),按照相关标准,享受演出场次补贴。第四章场次申报与资金审批第八条下基层演出补贴资金由省财政厅、省文化和新闻出版厅共同管理。第九条下基层演出补贴实行半年一申报,一年一结算制。即每年6月和11月进行场次申报,11月15日前完成全年结算。申报时演出单位将可资证明演出的相关资料(包括演出剧目名称、参演人员名单、演出地点及演出收入等内容),提交省文化和新闻出版厅审核备案。如无特殊情况不按时申报,视为放弃申请。当年未能进入结算的演出场次转为下一年度合并计算。第十条省文化和新闻出版厅财务处、艺术处负责省演艺集团下基层演出原始资料的审核、汇总,并提出分配方案。省财政厅行政财务处进行审核后下达资金。第十一条省直艺术表演团体申请下基层演出补贴,必须实事求是,手续齐备,如实上报场次完成情况,如发现虚报、冒领等行为,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追回演出补贴,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第十二条下基层演出补贴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如发现有擅自改变资金用途的行为,将停止该项目资金的拨付,责令其如数退回挪用资金,以后不再安排补助资金。第十三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文化和新闻出版厅负责解释。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或改为二00年正式执行,二0—二年修订,原文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