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预览

北京市丰台区 小区物业服务委托合同

上传者:幸福人生 |  格式:doc  |  页数:16 |  大小:28KB

文档介绍
当依据管理规约进行,乙方依据授权制定的各项管理制度均应当向业主公告。13.2乙方应当在每一个月完了后10日内向业主委员会报送上一个月的物业维护基金财务报告(该报告应包括业主缴费的详细资料)。乙方向业主委员会报送的财务报告应同时在小区向全体业主公示。13.3乙方应当允许单个业主对物业维护基金收缴以及使用情况进行查询,回答业主对收支情况的质询。13.4乙方应当定期整理小区管理管理制度、工作规范和标准性文件,并将经业主委员会审查后的文件印制成册分发给业主。13.5每年终了后,乙方应当向甲方提交上一年度物业管理与服务执行情况的报告,该报告应提交业主大会通过。14业主的知情权与对乙方监督14.1业主有权对物业服务企业的管理、服务活动进行监督。乙方有义务提供行使相关权利的依据;乙方有义务向业主提供自己履行了相关义务的证据。14.2业主拥有对共有物业使用、收益等情况的知情权,乙方应当为业主实现该权利提供便利。14.3业主对乙方的批评、建议可以直接向乙方直接提出,也可以向业主委员会提出。乙方应当指定专门人员听取业主的批评和建议,并将相关处理结果按照规程向业主反馈。乙方应当将采纳业主建议的情况向业主委员会通报。14.4每月业主委员会,监督委员会和乙方共同对公共设施、设备进行检查一次。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乙方应当及时改进。15服务的监督15.1为提高服务监督效率,成立服务监察小组。监查小组由业主代表3人,并邀请居民委员会负责治安、环境卫生的委员2人组成。监察小组设组长一名由组员推选。15.2监察小组的职责包括:15.2.1检查受托人以及服务提供者服务质量;15.2.2检查物业维护基金(物业费)预算的执行情况;15.2.3检查受托人执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决议的执行情况;15.2.4对业主委员会、受托人提出改进物业服务或者提高物业管理水平的建议。15.2.5接受业主对物业服务标准以及服务质量的意见

收藏

分享

举报
下载此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