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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管理处罚法(草案)》评议

上传者:非学无以广才 |  格式:doc  |  页数:13 |  大小:56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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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将其抓获。并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32条一一对赌博或者为赌博提供条件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单处或者并处三千元以下的罚款一一之规定,对张某作出了行政拘留15天、罚款3000元的处罚决定。在处罚决定作出之前,公安机关告知了张某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如果仅从处罚决定本身来看,公安机关对张某的处罚并没有可以值得商榷的地方。事实上,公安机关对张某的一个违法行为给予拘留与罚款处罚,既符合法律的明文规定,同时也合乎行政处罚的基本理论。然而,该案例所凸现的问题并不在于行政处罚决定本身,而在于该案所涉及的听证问题,即针对同一事实而将行政拘留与较大数额罚款并用时所产生的听证问题如何解决?根据《行政处罚法》第'$条之规定,张某只能对公安机关拟作出的罚款决定申请听证,对于行政拘留,张某不得提出听证申请。即使存在异议,也只能通过事后的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加以解决。正是由于这种救济程序的“差异性”,使得行政拘留不可避免地陷入了自相矛盾的境地。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际上是《行政处罚法》为澄清违政处罚的事实基础,使行政处罚真正建立在“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之上。在上述案例中,张某所承受的行政处罚实际上属于“捆绑式”的处罚,也即是说,公安机关对张某所作的行政拘留与罚款都源于“张某为赌博提供条件”这一事实。这种事实的不可分离性,导致了听证制度的理论难题。如果公安机关对罚款的事实进行听证,那无异于对行政拘留的事实进行听证。但根据法律的明文规定,对行政拘留的事实是不得进行听证的。也许有人认为,张某之所以提出听证,其导因是罚款而非拘留,但我们要追问的是,在两种处罚所依赖的事实为同一事实的前提下,再予区分以什么名义进行听证还有很大的意义吗?因为,在此情况下,对行政拘留进行听证已经成为了一种客观事实。因此,如果恪守法律的严格规定,否定行政拘留的听证性,将很难排除行政拘留与其他可以申请听证的行政处罚合并适用时的听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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