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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无公害畜产品产地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上传者:随心@流浪 |  格式:doc  |  页数:6 |  大小:18KB

文档介绍
检测结果有疑义时,需再次检测)、场区布局、生产规模、生产计划、质量控制措施等进行现场检查,并出具现场检查报告。审定或现场检查不符合要求的,书面通知申请人。第十五条河南省畜牧局自收到专家组现场检查的合格报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颁发无公害畜产品产地认定证书和标牌,并报农业部和国家认证认可监督委员会备案。第十六条认定的产地由河南省畜牧局向社会发布认定公告。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七条经认定的产地应接受县级以上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无公害畜产品产地资格,收回产地认定证书和标牌,并通过一定方式公示。(一)产地被污染或产地环境达不到要求的;(二)产地使用投入品不符合无公害畜产品相关标准要求的;(三)擅自扩大无公害畜产品产地范围的;(四)不按标准进行生产或严重违反技术操作规程的;(五)产品出现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六)有关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合格证已过期的;(七)没有建立档案管理制度或伪造虚假记录的;(八)拒绝接受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监督的;(九)有其他影响产品质量安全因素的。第十九条产地认定证书和标牌的使用有效期为三年。在有效期到期前三个月,申请人应当申请认定复审和复检(具体按产地程序办理)。省畜牧局对审查合格的,换发证书;审查不合格的,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收回产地认定证书和标牌。第二十条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伪造、冒用、转让、买卖无公害畜产品产地认定证书和标牌。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或个人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无公害畜产品产地认定的,不得擅自冠以无公害畜产品产地名称,不得使用认定标志,违者按有关规定处理。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二条无公害畜产品产地认定证书和标牌,由河南省畜牧局监制。第二十三条无公害畜产品产地认定不得收取费用。检测、产地标牌及发布公告按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河南省畜牧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二OO二年十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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