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处理。Р第二十五条 招标人应当保护投标人的知识产权。未经投标人书面同意,招标人不得将投标人交付的设计方案及报价向第三方转让或者用于本招标范围以外的其他建设项目。Р(一) 未中标的设计方案,招标人应当退回投标人;Р(二) 招标人全部或者部分使用非中标单位投标文件中的技术成果或技术方案时,需征得其书面同意,并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Р第二十六条 建筑智能化工程设计与施工一体化招标和建筑智能化工程设计招标的设计方案,招标人应当在发出中标通知后10个工作日内对达到招标文件要求而未中标的投标人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Р(一) 采用公开招标,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其补偿标准。若投标人数量过多,招标人可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对一定数量的投标人进行补偿;Р(二) 采用邀请招标,对未中标的所有投标人给予经济补偿;Р(三) 招标人可根据情况设置不同档次的补偿标准,补偿标准可按《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2002年版)》规定智能化方案设计及初步设计阶段付费标准的20%—100%执行;Р(四) 经济补偿费用不得从中标单位的设计费中支出。Р第二十七条 在建筑智能化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予以处理。Р第六章 附则Р第二十八条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进行招标,贷款方、资金提供方对建筑智能化工程招标投标的条件和程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但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公共利益的除外。Р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Р附件:1.建筑智能化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流程图Р2.建筑智能化工程投标人资格审查要求Р3.建筑智能化工程设计招标投标技术文件编制内容及深度要求Р4.建筑智能化工程招标评标步骤和注意事项Р5.建筑智能化工程招标投标评标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