节对法院量刑的影响幅度进行分析,将可能影响量刑的情况细致分类列明,确定各种量刑情节在各种情况下分别增减的幅度,形成可供参考的比较具体可行标准规定。为保证更加准确地对被告人进行量刑,并有效地对法院的量刑工作进行法律监督,检察机关量刑建议与法院量刑所遵从的量刑建议标准应当是一致的,因此,检察机关在制定细化的量刑标准时,应与本辖区对应的法院进行深入的交流,就量刑工作中可能出现的分歧进行研究商讨,达成统一的认识,以便检察机关和法院在以后的工作中共同遵守,也便于检察机关对法院量刑工作的监督。(三)健全法院对检察机关量刑建议工作的保障机制为更好地对法院判决的量刑情况进行监督,检察机关可与对应法院协商并签署相关文件,要求法官在庭审中给予公诉人充分发表量刑建议的机会,并在判决书中对检察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及辩护人被告人提出的量刑意见作出采纳与不采纳的回应,加强判决书中的量刑说理。这种说理应当包括已经查明的量刑事实及其对量刑的影响;是否采纳公诉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量刑意见及其理由;法院的量刑理由和法律依据等。特别是在法官不采纳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时,更应当详细说明不采纳的事实理由和法律依据,以便检察机关在充分了解法院判决量刑的理由和依据的基础上,对量刑建议的准确性进行考量,如果确属检察机关量刑建议存有问题的,应引起重视,及时加以总结、予以备案;如果参照法院判决关于量刑的理由,仍很难得到判决确定的宣告刑,发现判决量刑确属畸轻畸重的,应当依法提起抗诉程序予以纠正;若属于判决量刑不当,但未达到抗诉标准的,则可以个案形式或类案形式向法院提出相应的检察建议予以纠正。建立不采纳量刑建议说理机制,能够让法院在判决时对检察机关所提出的量刑建议充分地予以重视,防止法官无视量刑建议,滥用自由裁量权,使得量刑建议能够充分发挥其应有的审判监督作用,保证司法公正并增强审判机关在量刑问题上的公信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