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变更、会议纪要和国家有关标准和发包人要求进行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否则,承包人必须无条件返工。5.2.9服从发包人委托的监理单位按照委托内容、监理实施细则进行管理。5.2.10严格执行 。5.2.11严格执行 。5.2.12加强施工现场内管网的保护工作,严格执行 ,若造成损坏,概由承包人负责。5.2.13承包人必须履行总承包施工单位对工程、现场的管理责任、协调责任、配合责任,不得以任何理由推卸其责任。5.2.14接受发包人临时指派的其它施工任务。六、发包人、承包人驻工地代表6.1 发包人委派 为本工程监理单位。6.2 监理单位代表发包人对本工程实施监理,具体负责施工阶段的工程质量、工程进度、工程计量(包括参与收方计量、签证事实依据、方案审查等)的控制,以及合同管理、信息资料管理、协调工作、督促施工单位做好安全文明施工等。6.3 监理单位委派总监理工程师: 。6.4 发包人委派: 为现场代表,代表发包人行使职权,负责工程的全面管理。6.5 承包人驻工地项目经理 负责现场施工管理、协调,随时与发包人保持联系。工程技术负责人 具体主管该项目工程,专职安全员(若承包人以上人员不配合发包人工作或在工作上采取不合作的态度,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无条件更换)。6.6 上述人员若有变动,须以单位书面通知告知其它两方。七、工程变更的确定:7.1 承包人必须按发包人做出的工程变更(含设计变更、技术变更等)完成相应工作,否则,视承包人完工工程不符合要求。工程变更(含设计变更、技术变更等)涉及每次每项工程费用增加的,按本合同第八条规定办理,工程变更(含设计变更、技术变更等)不涉及工程费用增加的,则工程价款不作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