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并邀请业主、监理等相关单位组织制定事故隐患治理方案。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治理的目标和任务;2、采取的方法和措施;3、经费和物资的落实;4、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5、治理的时限和要求;6、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第八条道路养护部在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设置警戒标志,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对暂时难以停产或者停止使用的相关生产设施、设备,应当加强维护和保养,防止事故发生。第九条隐患整改后的复查1、整改部门接到隐患整改通知书后,严格按整改要求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后及时填写整改反馈单,交安全部门组织复查。2、复查时,负责复查的部门人员根据隐患整改反馈单内容逐条逐项对照复查。复查后签名并签写复查结论意见。3、经复查未整改或整改未达到要求的,复查人员应及时反馈到主管部门,并由主管部门再次下发整改通知书,并视情况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第十条档案建立安全管理部门应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档案,并对查出的事故隐患进行登记,按照事故隐患的等级进行分类,做到及时准确、完整配套。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1、上级部门下发的隐患整改通知书、检查通报或其他明确指出存在隐患的书面材料;2、道路养护部有隐患排查治理的会议纪要、领导批示、上报文件等资料;3、对事故隐患部位组织进行的复查记录;4、针对上级单位检查中,已完成的事故隐患整改的报告;5、重大隐患审查验收的结论报告。第十一条奖惩1、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纳入安全生产管理考核。2、对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中有突出成绩的部门和个人,由安全管理部门申报,经道路养护部经理批准,可给予荣誉表彰和经济奖励。3、对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中工作不力的部门和个人,按规定给予部门负责人通报批评、年度考核扣分、纪律处分,严重的按规定追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