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工程和采用灌注桩基础的市政桥梁工程,应全数进行桩身质量检测。当设计要求采用声波透射法进行桩身完整性检测但由于堵管等原因造成无法采用声波透射法的,应采用钻芯法而不能采用低应变法代替声波透射法。桩基工程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桩身完整性检测不得仅采用低应变法,且采用低应变法之外的检测方法进行检测的桩数量不得少于桩身完整性检测总数的1/3(当只能采用高应变法时,检测数量不得少于桩身完整性检测总数的1/6且不少于5根)。 1.3节及以上的预制桩; 2.桩长超过40m; 3.低应变法检测桩底反射不明显的桩。(三)桩基分片(段)验收时的检测数量。同一单位工程的桩基工程分片(段)验收的,每次验收都应根据该片(段)的基桩数量按《建筑基桩检测技术规范》(JGJ106)确定检测数量。三、不合格(缺陷)桩技术处理(一)当桩基检测发现不合格(缺陷)桩后,应先扩大检测查清情况后再确定处理方案,具体如下: 1.承载力检测结果不满足设计要求的,应对与不合格桩属于同一条件的基桩扩大检测,扩大检测的数量不得少于不合格桩数量的3倍; 2.钻芯法检测桩底沉渣厚度或桩端持力层不满足设计要求的,应对与不合格桩属于同一验收批的基桩扩大检测,扩大检测的数量不得少于不合格桩数量的3倍; 3.非PHC管桩桩身质量经检测存在Ⅲ或Ⅳ类桩的,应对与不合格(缺陷)桩属于同一验收批的所有基桩进行桩身质量检测。(二)不合格桩技术处理措施根据扩大检测结果,建设单位应牵头组织设计、勘察、施工、监理等单位根据最不利的桩提出处理方案,该方案应对包括不合格(缺陷)桩在内的整个工程的桩基是否符合要求给出明确结论,且处理方案应经原图审机构审查合格后方可实施,其中桩身完整性不是Ⅰ类且缺陷位置在第一节桩身内的预制桩,应按断桩进行补强处理。以上规定适用于2017年1月1日后开工的工程,之前开工的工程参照执行。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7年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