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毒等危及学校食堂安全的行为。涉及学校食堂管理的工作会议、日常检查、台帐登记等记录应完整、规范,统一存档备查。27.有食堂的中小学(托幼机构)应建立陪餐制度。学校校长及相关管理人员应轮流陪餐。要统一制定陪餐安排表,并交由食堂管理人员存档备案。每次陪餐人员必须提前30分钟进入食堂,首先检查食品卫生,然后检查饭菜质量,检查时采取一看,二闻,三尝的工作流程,所尝饭菜必须与学生饭菜完全一样,确定无任何问题才能向学生出售。陪餐人员负责对当餐食堂饭菜的外观、口味、质量等进行认真评价,负责对食堂卫生环境、从业人员工作情况等进行监督,发现食堂存在的问题要及时解决,并做好陪餐记录。若陪餐人员就餐后发生头晕、呕吐、腹痛、腹泻、嗜睡等明显症状,排除自身身体原因的,应当立即向校长报告,并对当餐同类食品就餐学生进行跟踪观察。陪餐人员应严格履行职责,对不认真记载陪餐记录、不及时指出整改问题的,给予批评教育;对危害学生健康的安全问题不能及时发现或不及时制止、出现明显中毒或感染症状不及时报告,造成恶劣后果的,视情况轻重给予行政处分。28.学校应将食品经营许可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等级标识、食品安全管理机构、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膳食委员会等公示在就餐区醒目位置。应建成“明厨亮灶”,采用视频监控等方式,公开加工制作过程。29.学校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各项应急处置措施,并在第一时间上报事故信息,不得瞒报、迟报、漏报和误报。30.食品监督管理部门应把学校食堂纳入食品安全重点监督检查的对象,对食堂食品进行重点抽检。31.教育行政部门应采取定期检查和随机抽查等形式对学校食堂加强管理,对发现的问题予以通报并责令改正;情况严重的,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追究相应责任。32.学校食堂管理相关责任人员违反规定,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师生身体损害甚至生命危险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