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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关于加强技师管理工作的通知 劳培字〔1991〕14号

上传者:业精于勤 |  格式:doc  |  页数:2 |  大小:23KB

文档介绍
度。各单位结合生产工作和劳动组织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考核办法,建立考绩档案,劳资部门应负责对技师履行工作职责等情况进行全面考核。重点考核技师在任职期间解决生产工艺、技术难题的成果和传艺带徒的情况,并将考核结果归入本人考绩档案,作为续聘、解聘的重要依据。    五、技师的使用安排技师具有高水平的技能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各单位应根据生产工作和优化劳动组织的实际需要,在技师不脱离生产一线的原则下,合理安排技师的工作,并为他们履行工作职责提供和保证必要的条件,使他们充分发挥和传授技术专长和高超的技艺。各地区、各部门和有条件的企业经有关部门批准可建立技师协会,充分发挥技师的聪明才智,更好地为企业、行业和社会服务。技师协会以集体会员的名义可参加工会技术协会组织,开展跨企业、跨行业、跨地区的技术攻关、技术交流、技术表演、技术咨询、技术讲座等活动,传授技师的经验和绝技,宣传技师的技艺成就和工作业绩。    六、技师的工资与福利待遇目前,国家规定被聘任的技师实行职务津贴,技师职务津贴一般为15—25元,高级技师职务津贴一般为40—60元,具体标准由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津贴标准幅度确定,不得压低或提高,更不准挪作它用。技师职务津贴应按照标准工资的有关规定管理。各单位根据国务院各行业主管部门实行技师聘任制的实施办法的规定,参照本单位工程师、高级工程师等专业技术人员的有关福利待遇,确定技师的福利待遇。对有重大技术成果和为培训技术工人、传授技艺做出突出贡献的技师,应及时予以表彰和奖励。有条件的地区、部门可以组织技师技术成果展览和组织技师赴国外学习考察。各地区、各部门要及时了解和掌握本地区、本部门技师评聘工作情况,做好技师资料的积累和有关表格填报和统计工作,并将高级技师评审表及时报劳动部备案,以便建立国家高级生产技术人才信息库,为全国提供服务。各地区、各部门可根据本通知,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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