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理应征得业主委员会的同意。业主、物业管理企业理应将临时占用、挖掘的道路、场地,在约定期限内恢复原状。第五十二条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理应依法承担物业管理区域内相关管线和设施设备维修、养护的责任。前款规定的单位因维修、养护等需要,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理应即时恢复原状。第五十三条业主需要装饰装修房屋的,理应事先告知物业管理企业。物业管理企业理应将房屋装饰装修中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告知业主。第五十四条住宅物业、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或者与单幢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的业主,理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专项维修资金属业主所有,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专项维修资金收取、使用、管理的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第五十五条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实行经营的,理应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管理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业主所得收益理应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能够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第五十六条物业存有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时,责任人理应即时维修养护,相关业主理应给予配合。责任人不履行维修养护义务的,经业主大会同意,能够由物业管理企业维修养护,费用由责任人承担。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未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管理企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能够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擅自处分属于业主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