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联合惩戒情况提供局办公室汇总第三章信息审核和异议处理第八条局办公室应当对局各股室提供的信息进行审核,确定拟列入联合惩戒对象和“黑名单”管理的生产经营单位,并将拟列入联合惩戒对象和“黑名单”管理的生产经营单位信息同时向当事人、本局各股室、相关县行业管理部门征询意见。第九条当事人、本局各股室、相关县行业管理部门对拟纳入联合惩戒对象和“黑名单”管理的信息存在异议的,由局办公室组织有关业务股室、行业主管部门研究确定。第四章信息报送和公开第十条局办公室应当对本局各股室提供的信息及开展联合惩戒情况进行整理、汇总,形成书面材料或制成表格,报局领导审议。审议通过后,直接纳入县联合惩戒对象和“黑名单”管理。同时,将纳入联合惩戒对象和“黑名单”管理的信息及开展联合惩戒情况于每月10日前报送市安全监管局。第十一条纳入联合惩戒对象和“黑名单”管理的期限为1年,自公布之日起计算。有关法律法规对管理期限另有规定的,依照期规定执行。第十二条失信惩戒和“黑名单”管理期满,被惩戒对象须在期满30个工作日内向县安全监管局提出移出申请,经审核验收,报请县安全监管局领导审定后予以移出,同时通报相关部门和单位,并向社会公布。纳入市安全监管局、省安全监管局或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联合惩戒对象和“黑名单”管理的还要报请市安全监管局、省安全监管局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审核。第五章附则第十三条县安全监管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对纳入联合惩戒对象和“黑名单”管理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按照《关于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和国务院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有关规定,依法依规严格落实各项惩戒措施。第十四条局各股室要加强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联合惩戒工作的组织领导,严格落实责任,依法依规开展工作。对弄虚作假、隐瞒不报或迟报的,要严肃问责。第十五条本制度由县安全监管局负责解释。第十六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