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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中心城区预拌混凝土管理办法

上传者:学习一点 |  格式:doc  |  页数:3 |  大小:24KB

文档介绍
I•七条预拌混凝土的牛产和运输应当符合环境保护和市容环境卫牛要求。预拌混凝土搅拌运输午应当保证车况良好、外观整洁,并采取相应的防渗漏措施,禁止沿途撒漏。预拌混凝土搅拌运输车必须在规定场地内冲洗,不得将冲洗的污水直接排入下水管道和河道内。第十八条市交通稽杏征费部门对预拌混凝十搅拌运输车和输送泵车,应当按照省交通部门有关规定在养路费、路桥通行费等方面予以优惠;市交警部门对需通行城区限行路线的,应当根据丄程建设需耍核发临时通行证。第十九条因紧急抢险救灾需要在施工现场搅拌第四条规定用量混凝十•的,建设、施工单位或者业主应当及时报告市散装水泥办公室。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工程,报经市经贸委同意后可以在施工现场搅拌混凝(一)?现有预拌混凝土搅拌站(点)不能主产的;(二)?因交通不便,预拌混凝土搅拌运输车和输送泵午无法到达施工现场的。在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施工企业应当采取有效的防粉尘、防噪音及废水排放措施。第二十一条市经贸委应当加强施工现场的巡査,对应当使川而未使用预拌混凝土、未经同意損自现场搅拌混凝土的,应当依法责令停止、限期改正、给予行政处罚。第二十二条对违反有关产品质量、环境保护、市容坏境卫生、计量和价格等法律规定的,山相关部门依法予以查处。第二十三条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因预拌混凝土产品质量给川户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四条有关部门及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预拌混凝土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五条对在市中心城区使用预拌混凝土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市经贸委应当从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中提取一•定比例予以奖励。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二00七年六月一日起施行。木办法施行前已经批准开工的单体建设工程,采用现场搅拌混凝土的,可以继续现场搅拌混凝土直至竣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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