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确有必要,可以召集临时理事会议。第十七条下列情形,理事长必须召集临时理事会会议;理事长不能召集会议的,常务副理事长代为召集:(一)理事有严重违法行为的;(二)医共体管理中心主任无法正常主持医共体管理中心日常工作或有严重违法行为的;(三)医共体管理委员会主任无法正常主持医共体日常工作或有严重违法行为的;(四)医共体管理中心、医共体管理委员会及其下属医疗机构遇有重要变化,或可能遭受重大损失情形的;(五)理事长认为有其他影响医共体建设发展的重要情形的。第十八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不能出席会议的理事可以委托相关人员代为出席,并通过书面形式表达自己对理事会会议议题的意见和主张;出席会议的理事须对会议议题进行明确表态。理事会决议须经全体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第十九条理事会会议记录应当明确记载会议内容,准确记录各位理事针对每一个议题的意见。--第二十条理事会决议以会议纪要的形式呈现,并由全体理事确认后签字。会议纪要由理事办公室存档保管,并分送各相关单位,作为落实相关工作的重要依据。第四章理事的权利和义务第二十一条理事的权利:(一)参加理事会会议并行使表决权;(二)听取医共体建设工作报告,对医共体建设工作进行评议,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三)对医共体建设相关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的权利。第二十二条理事的义务:(一)积极参加理事会的会议与活动;(二)为医共体建设发展提供和争取政策、资金等资源支持;(三)通过多种形式和途径宣传、扩大医共体建设的影响力,协调医共体建设与各相关部门、社会各方面的关系;(四)支持、配合医共体建设开展各项活动。第五章其他第二十三条本章程经理事会决议可进行修改、补充。修改、补充的内容应当报相关管理部门备案。第二十四条本章程修改、解释权归医共体理事会办公室。--第二十五条本章程自2018年月日起实施。xx区域医疗共同体理事会2018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