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住福利性养老服务机构老年人实际获得了一定的收益。而且,不将补贴收入冲减总成,向非特殊人群按全部成本收取费用也有利于减轻政府财政的压力。用政府补贴收入冲减总成本的理由在于:为老年人提供养老服务是全社会的责任,福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应充分发挥资源效益,努力为社会提供更多的养老服务。而且,如果以全部成本向非特殊群体老年人收取费用,可能会导致相当部分有进入福利性养老服务机构进行养老的老年人的经济状况无法承担养老费用,从而影响到这部分老年人的养老需求。比如某福利性养老服务机构不冲减补贴收入的单位养老服务成本为1096.44元/床.月,而冲减补贴收入的单位养老服务成本为222.15元/床.月。可见两者成本相差很大。在本案例中,定价成本以补贴收入冲减总成本,因为福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经费资金主要来源于政府,政府投入的资金主要是追求社会效益,是为履行政府责任服务的。(四)固定资产计提折旧的问题。福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的床位数是有限的,不可能向全体老年人提供机会均等的养老床位,是否将固定资产折旧纳入床位费定价成本是一个社会福利的分配问题。当前福利性养老服务机构财务处理执行的是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没有就固定资产计提折旧。在进行床位费定价成本监审时,由于福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的固定资产全部是由政府补助或社会无偿投入形成的,因而不需要考虑固定资产折旧的问题。由于没有计提折旧,因此床位费定价成本小于床位费的实际成本,非政策照顾的自愿入住养老服务机构的老年人所支付的床位费相应也得以减少,实际上获得了一定的社会福利,其差额部分由政府财政负担。而没有入住养老服务机构的老年人则无法享受到类似福利。是否应该计提折旧并将这部分成本计入床位费定价成本,从而保证床位费定价成本接近实际成本,由非政策性照顾的自愿入住养老服务机构的老年人来承担这部分费用,缩小社会福利分配带来的差异,部分实现所享受的服务与付出的成本相对应需要进一步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