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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dvp结算业务知识及注意事项详解

上传者:hnxzy51 |  格式:doc  |  页数:32 |  大小:3699KB

文档介绍
习相关制度条款和规定。简单的说,就是在开DVP业务之前,一定要和中央结算公司签署券款对付的协议。也就是说,市场成员只有使用自身的支付清算账户或委托登记托管结算机构办理这两种DVP业务的开办方式。首先,人民银行认为,债券结算资金应当作为银行等金融机构的流动性资产接受监督管理,债券结算资金应在营业日日中的时候回到成员开立的商业银行的银行账户上;其次,中央结算公司作为托管结算的中介平台并非银行机构,没有开展办理吸收公共存款的业务权限。所以鉴于以上两点,在每个交易日的16:30,中央结算公司要将成员DVP账户剩余资金清退。16:30,中央结算公司完成资金自动退回之后,如果成员资金专户中收到结算款项,且成员未能及时将款项从结算资金专户划回到商业银行的账户,就会导致资金的留滞。为了更好的支持市场,同时支持人民银行对于市场的监管需要,中央结算公司对日中退回机制实行了优化,中央结算公司对DVP账户剩余资金和待结算资金进行了清分。剩余资金和待结算资金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剩余资金是指结算成员完成了当天全部结算任务后,尚且留存在资金专户中的资金,应做退回的处理。待结算资金是成员即将用来结算的资金,待结算的资金不应做退回的处理。优化后,资金系统仍保留自动划回设置,但在资金系统增加对未了结合同的检查,对存在未了结合同的付款机构的专户资金予以保留,这个里面有两个条件,一是未了结合同,一个是付款机构,也就是说在每个营业日下午四点半,系统将对专户资金进行清退时,首先会检查上述两个要素,如果结算成员同时满足两个条件,未了结合同的付款机构专户资金不会自动清退,如果结算成员不满足这两个条件,那么系统会把结算成员专户上的资金进行清退。DVP结算业务覆盖甲、乙、丙三类结算成员。包括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财务公司、农合行和农联社,托管银行以及其代理的基金产品、保险产品、信托计划、理财产品等非法人形式的结算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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