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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员工有关事项实行上报备案管理制度的若干规定

上传者:相惜 |  格式:doc  |  页数:5 |  大小:111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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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从业情况等。第五条所须报备事项原则上实行年度报备制,员工按本规定附表所列事项在次年1月31日前向管辖人事、纪检监察部门如实报备。报备后年中如有事项发生变化需要报备,应在事后15天内报备。第六条报备事项实行分级管理。其中,县级行社班子成员向办事处、市级联社报备;没有设立办事处的向省联社报备;县级以上(不含县级)农村商业银行班子成员向管辖机构报备。各级行社其他员工向所在行社报备。第七条各办事处、市级联社和各级行社人事部门为辖内员工有关事项报备的管理机构,具体负责辖内员工有关事项报备的组织实施。各网点和其他职能部门对本网点、本部门所辖员工个人事项报备负有了解、督促、监管责任。第八条各单位要对员工报备事项及其具体内容予以保密。对未经主管领导批准擅自对外泄露员工报备事项有关内容并造成不良影响的,按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予以查处。第九条报备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调查核实后,可视情节轻重,在采取批评教育、限期改正、作出检查、戒勉谈话、通报批评等方式处理的同时,责令相关员工如实补报。采取上述方式后仍拒不报备及如实报备的,要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可解除劳动合同。(一)无正当理由不按时上报的;(二)不如实上报的或隐瞒不报的;(三)不按规定要求报备的;(四)拒绝报备的。第十条在员工报备案管理过程中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依法依规解除相关员工的劳动合同。(一)发现员工违反国家和行业管理有关规定直接投资入股、经商办企业,责令其限期退出而不退出的;(二)违反国家和行业管理有关规定从事第二职业的,责令其退出第二职业而拒不接受的;(三)员工本人虽无上述情况,但违反国家和行业管理有关规定为家属经商、办企业提供相应便利,损害信用社利益,给信用社造成损失的。第十一条各级行社以法人为单位可根据本规定制订具体实施办法,报省联社备案。第十二条本规定由省联社负责解释、修订。第十三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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