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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森林防火储备库物资保管规定制度

上传者:你的雨天 |  格式:doc  |  页数:1 |  大小:21KB

文档介绍
森林防火储备库物资保管规定一、森林防火物资储备库保管员负责库内物资的保管工作。二、森林防火物资应根据库房大小按类别整齐摆放在不同的区域,并在醒目位置上贴(挂)标签,注明该区域所放物资的名称、型号、数量、产地(生产厂家)等内容。三、应根据储备库的实际情况,协同有关部门做好防火、防盗、防鼠、防水、防潮、防腐蚀、防虫害等工作。四、储备库保管员应经常对储备库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在及时上报领导的同时,马上采取处置措施。五、储备库内森林防火物资属国家储备,任何个人不得动用,必须严格按照出入库管理规定执行,未经队领导批准,不得擅自借出、试用,擅自借出或试用造成丢失、损坏的,由保管员个人按原价赔偿,重则追究刑事责任。六、未经领导批准,储备库内使用的各种设备不得擅自借出,一旦发生追究保管员责任。七、储备库内电器线路及其它设施,未经上级领导的批准,不得擅自改动。八、储备库保管员必须恪尽职守,因失职发生丢失、人为损坏森林防火物资时,少则储备库保管员按价赔偿,重则追究其刑事责任。九、每半年由储备库保管员会同财务科人员共同对储备库库存物资进行一次盘点,盘点结果报上级领导。十、每周应对机械类装备进行一次常规保养,确保装备性能完好。对保养中出现故障的装备及时联系厂家进行维修或更换。十一、干粉灭火器、呼吸器、照明工具等有有效期的装备应严格记录有效期,过期装备应及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申请更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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