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额收益、转入2002年底前个人缴纳金额、转入2002年底前个人缴纳金额本金、转入2002年底前个人缴纳金额收益。电力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电力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委托管理合同》有关内容,应书面提示投资管理人,同时向管监会报告。第四章基金的投资运营第十一条管监会选择投资管理人,并同其签署《委托管理合同》,委托投资管理人运作基金资产。第十二条基金的投资组合方案由投资管理人提出,管监会审定后,由投资管理人负责操作,并定期向管监会提交投资运作报告。第十三条根据电力企业联合自办企业年金的特点,管监会可以通过选定的投资机构把一定比例的基金投资于电力建设项目。第十四条基金的委托投资期限分为短期、中期和长期。基金的投资范围、比例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五章基金的收益分配及费用第十五条基金投资增值在扣除有关税费及成本后为可分配的净收益。第十六条管监会受托管理和委托投资运营的基金由中心本部统一核算投资收益,投资收益率和投资分配方案由管监会审定和发布。投资收益按职工个人账户余额,按日足额记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第十七条企业午金管理中个人账户管理机构等当事人管理费的提取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六章基金的支付第十八条基金的支付同归集严格分开,委托人支付企业年金所需资金,由中心本部逐级支付。第十九条中心本部在银行设立一级支出户,用于向分支机构支什企业年金;各分支机构在银行设立导级支出户,用于向委托人支付或直接向职工个人支付企业年金。第七章基金的监督检查第二十条电力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接受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国家综合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第二十一条营监会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进行监督。第二十二条中心本部及其分支机构应随时接受委托人和职工对个人账户基金资产状况信息的查询和监督。第八章附则第二十三条本暂行办法自2003年1月1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