者其授权、委托的单位,按照国务院关于招标投标管理职能分工规定履行监督职能, 要求招标投标当事人履行审批、备案及其他手续的,一律不得收费。违反前款规定, 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制定收费标准以及收取管理性费用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予以处罚。第十五条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 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予以查处。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国家计委负责解释。第十七条本办法自 2003 年1月1 日起执行。国家计委及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相关规定, 凡与本办法相抵触的,自本办法生效之日起废止。附: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服费务类率型中标金额(万元) 货物招标服务招标工程招标 100 以下 1.5% 1.5% 1.0% 100-500 1.1% 0.8% 0.7% 500-1000 0.8% 0.45% 0.55% 1000-5000 0.5% 0.25% 0.35% 5000-10000 0.25% 0.1% 0.2% 10000-100000 0.05% 0.05% 0.05% 1000000 以上 0.01% 0.01% 0.01% 注: 1. 按本表费率计算的收费为招标代理服务全过程的收费基准价格, 单独提供编制招标文件(有标底的含标底)服务的,可按规定标准的 30% 计收。 2. 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按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例如:某工程招标代理业务中标金额为 6000 万元,计算招标代理服务收费额如下: 100 万元× 1.0%=1 万元( 500-100 )万元× 0.7%=2.8 万元( 1000-500 )× 0.55%=2.75 万元( 5000-1000 )× 0.35%=14 万元( 6000-5000 )× 0.2%=2 万元合计收费=1+2.8+2.75+14+2=22.55 (万元)